龙星化工收生态环境局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 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

2020-03-23 10:14 | 来源:电鳗快报 | 作者:张凌云 | [快评] 字号变大| 字号变小


公司及子公司已分别向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指定的银行帐号足额缴纳罚金。本次处罚事项,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就该事项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...

        《电鳗快报》文/张凌云

        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 “公司”、“龙星化工”)及其子公司沙河市龙星辅业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 “龙星辅业”) 于 2020 年 3 月 16 日发布了《公司及其子公司关于收到环保部门<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>和<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>的公告》(公告编号 2020- 006)。公司关注其后续进展,日前分别收到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,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:

        一、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对龙星化工出具的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的主要内容

        (一)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(邢环沙罚【2020】131 号)

        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:我局对你单位进行调查,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 环境违法行为:高分散白炭黑项目热风炉部分烟气未进处理,直接经应急管道 外排环境,存在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行为。

        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二十条第 二款的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 定,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:罚款肆拾伍万元整。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。

        二、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对龙星辅业出具的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的主要内容

        (一)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(邢环沙罚【2020】132 号)

        沙河市龙星辅业有限公司:我局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:原油取样处露天存放的油桶未进行密封,未按规定安装、使用治污设施。你单位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,我局对你 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:罚款壹拾万元整。

        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。

        据悉,本次处罚事项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《股票上市规则》第 13.2.1 条第(七) 项至第(九)项和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》第二条、第四条和 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。

        针对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发现的问题,公司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整改措施,使问题及时得到纠正,具体整改措施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6 日披露的《公 司及其子公司关于收到环保部门<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>和<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 定书>的公告》(公告编号 2020-006)。

        公司及子公司已分别向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指定的银行帐号足额缴纳罚金。 本次处罚事项,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就该 事项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歉意。公司将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,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将吸取教训,以此为戒,采取切实措施防止此类事项再次发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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